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1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对外技术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222号1号楼516、5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铭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南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宜兴市农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祝陵村精诚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赟。
上诉人浙江大学对外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浙大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铭胜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宜兴市农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大贸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大贸易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浙大贸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