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1民初161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庆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西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得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庆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大庆庆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提供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