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21民初256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肇州县油田公司职工。
被告:大庆庆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八厂西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得志,职务,董事长。
原告***被告**、大庆庆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大庆庆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未找到被告**。2018年11月25日,经本院向原告调查,原告表示已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提供不出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