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宏大新新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滕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住,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东环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黑龙江金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庆升实业)、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航
书记员 李雪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