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十四人与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庆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003号之一

申请人(诉讼代表人):黄某,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人(诉讼代表人):逯某,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人(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萨尔图火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烟草街**宏大新新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庆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孟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逯某某、王某某等十四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庆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庆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的未结工程款1,600,000予以续行冻结,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黑龙江省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庆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的未结工程款1,600,000予以续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立波

审判员  崔会会

审判员  陈佰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