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6191号
原告:昆明桑普阳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B1幢445楼445房。
法定代表人:许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娴,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2号诚成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被告: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宁德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桑普阳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桑普阳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6元,本院减半收取63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施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