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02民初181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中源大道**盛恒基购物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绥化市连科薯业粉条加工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关于申请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化市连科薯业粉条加工厂、***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的黑龙江连科薯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600000元。申请人已由哈尔滨银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的黑龙江连科薯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使用与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抵偿或赠与他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