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隋云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
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仲裁委员会(2018)庆仲(裁)字第(1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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