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绥化市连科薯业粉条加工厂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02执234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绥化市连科薯业粉条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大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市连科薯业粉条加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