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97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8999号盛世天地2号楼1单元8层5号。
法定代表人:孙凡,职务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本案被告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8999号盛世天地2号楼1单元8层5号,合同履行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市××区,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