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1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丽顺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950489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长***(2015)第37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人民币315***2元及违约金、仲裁费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0×××6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00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07日止;
二、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确认:截止2017年12月13日止本案标的为人民币2063955.89元,其中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15***2元、违约金人民币1710932.65元、延期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2421.24元、仲裁费人民币4990元;请求将前述执行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交的《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视为没有异议。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2018年1月3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0×××66账户内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2086995.45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23039.56元,余款人民币2063955.89元已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2015)第37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39.5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春仲裁委员会长***(2015)第37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