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06民初154号

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双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友谊县***分局局直3委向阳小区7栋4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60元,由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冷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