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06民初154号
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双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友谊县***分局局直3委向阳小区7栋4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60元,由原告双鸭山东方双大制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冷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