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玖(系***丈夫),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分局局直3委向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兴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兴亚公司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举证,依照法律规定,查明收条能否证明樊存锁欠牟琳200,000.00元,牟琳账户信息能否证明款项来自兴亚公司,2013年8月31日兴亚公司转款173,116.00元的最终流向,综合判断兴亚公司是否偿还樊存锁货款,并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单丹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李吉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