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明等与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4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文明,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海明,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明、海明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二被执行人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给付437128.5元。后本院从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账户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南岗建筑工程公司在内蒙古通信分公司的工程款377301.76元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10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晓玲
审判员  单志刚
审判员  涂宝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铁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