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同刚与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韩同刚,男,1959年12月21日,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祝成,职务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韩同刚与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