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应城市利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利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古城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火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祝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君盈身份广场项目1栋1310室。
法定代表人:郭成双。
本院依据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应城市利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6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恢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