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第三人):哈尔滨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
法定代表人:洪克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于伟丽,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民,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城区法院)(2019)黑0113执异27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城区法院在执行**与于伟丽、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第三人城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南岗建筑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黑011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
双城区法院查明,**与于伟丽、南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于伟丽、南岗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该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城建公司(原名哈尔滨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系南岗建筑公司股东,城建公司以房产出资725万元占南岗建筑公司35.5%股份。2015年7月13日,城建公司转让其股份时未办理资产交付及权属变更手续。
双城区法院认为,城建公司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符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故其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复议申请人城建公司称,该公司作为南岗建筑公司股东,已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所持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双城区法院在未获得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追加裁定,且直接公告送达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2019)黑011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双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公司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双城区法院在(2019)黑0113执异27号追加裁定中本应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但却错误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执异27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怀宇
审判员  李 巍
审判员  宋 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