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44栋小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东平路南段(南岗社区13组)。
法定代表人:齐再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2785元及利息。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富锦市天路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