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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执字第00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9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嗣后,被执行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27299元交至本院,现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