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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更新物资租赁供应站与被申请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执保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更新物资租赁供应站。
被申请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更新物资租赁供应站与被申请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被申请人陕西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峰波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