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棠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7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高新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陕西棠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新福兴纽约城3号楼一单元180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安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棠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