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78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电业街延长路信誉花园一号楼3号门市。律师执业证号:12311200011363218。
被告: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2253P(5-4),住址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美顺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已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利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