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86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美顺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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