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9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泓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增路33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NDA0T。
法定代表人:卢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拔蛟窝西环路五巷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R3GRX1。
法定代表人:李志冲。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7月19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294元,利息1990.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本案执行费845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新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杨晋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国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