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3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原告:***,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被告:***,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十一道街北兴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6602143977。
法定代表人:于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