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冈县劳动镇人民政府、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1223民初1876号
原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旸,职务:公司职员
被告青冈县劳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学森,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键,职务:副镇长
被告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何景生,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玉峰,职务:支部书记
被告青冈县劳动镇北斗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李长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与被告劳动镇政府、东发村委会、北斗村委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旸、被告劳动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东发村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斗村代表人李长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兴公司诉称,2014年9月10日,我公司与被告劳动镇政府签订了对东发村、北斗村境内的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东发桥工程造价为1440000.00元、北斗桥工程造价为480000.00元。工期为260天。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对两座桥梁如期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其中被告方通过各种形式给付一部分,但东发村桥尚尾欠工程款370000.00元、北斗村桥尾欠工程款80000.00元。被告劳动镇政府对两座桥梁的尾欠工程款一直未能给付,系违约行为。东发村和北斗村是受益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劳动镇政府辩称,危桥改造工程协议书是泰兴公司和我们镇政府签订的,我们镇政府是合同的一方,有给付两桥梁工程款款的义务。但现在政府经费不足,没有能力偿还这两笔欠款。
被告东发村委会辩称,桥是给我们村建的,让我们承担连带责任没意见,但我们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建桥款。
被告北斗村委会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告泰兴公司与被告劳动镇政府签订了东发村和北斗村的危桥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东发桥造价为1440000.00元,北斗桥造价为480000.00元。桥体采用钻孔桩基础,上部采用空心板梁。工期为260天。两桥梁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被告劳动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给付一部分后,东发桥尚欠370000.00元、北斗桥欠80000.00元。虽经原告索要,被告方始终未能给付。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建桥合同一份,各被告对上述事实及建桥合同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公司与被告劳动镇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东发村和北斗村是桥梁的实际受益人,对桥梁所在村的尾欠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冈县劳动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公司建桥工程款450,000.00元。
二、其中东发桥尾欠的370,000.00元建桥款,由东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北斗桥尾欠的80,000.00元建桥款,由北斗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劳动镇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