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81民初3816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虹街4委13组33号。
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升平镇保田村2屯17号。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