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81民初364号
原告***,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宝徐
人民陪审员*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