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黑11执22号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作出的(2016)黑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