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3财保126号
申请人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利益顺利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东发村东长发屯屯南草原及沟渠140亩、东长发***草原100亩(约1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东发村东长发屯屯南草原及沟渠140亩、东长发***草原100亩(约100000元)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