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1281民初10405号 原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达市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安达市水务局给付工程款14,881,049.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或者是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初,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政府网站看到安达市2012年饮水安全工程升平、羊草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单位为安达市水务局。2014年3月18日,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安达市水务局投标,2014年3月21日,安达市水务局向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第二标段的中标人,中标内容为水源井配套地下式泵室4座及输水管线1650米;厂区内设净化间1座、清水池1座、配水泵房1座及厂区附属工程;铺设水厂配水管线198580米,中标价为36,793,279.48元。2014年4月1日开工,2014年9月30日竣工。2014年3月29日,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水务局签订正式书面合作协议书。该项目由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施工过程中,安达市水务局又将蓄水池、步道板、净化间至明沈公路之间的道路等附属设施交由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所有的工程任务,但安达市水务局只支付了21,000,000元工程款,尚欠14,881,049.19元,始终没有给付。 安达市水务局辩称,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水务局于2014年3月29日就已经签订了协议书,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安达市水务局自2014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但却于2022年9月2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因为案涉工程没有经过最终审计,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此,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应当驳回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安达市水务局在政府网站发布安达市2012年饮水安全工程升平、羊草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同年3月18日,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安达市水务局投标,3月21日,安达市水务局向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第二标段的中标人,中标内容为水源井配套地下式泵室4座及输水管线1650米;厂区内设净化间1座、清水池1座、配水泵房1座及厂区附属工程;铺设水厂配水管线157683.1米、村内管线149623米、入户管线198580米,中标价为36,793,279.48元;工程工期为2014年4月1日开工,2014年9月30日竣工,共183日历天。2014年3月29日,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水务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施工过程中,安达市水务局又将蓄水池、步道板、净化间至明沈公路之间的道路等附属设施交由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的施工任务。2017年1月10日,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水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绥化市农村饮水项目监理分部经核对,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为36,793,279.48元。后安达市水务局于2015年分别支付9,000,000元、9,000,000元、3,000,000元,共计21,000,000元工程款,但尚欠14,881,049.19元始终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达市水务局发包的安达市2012年饮水安全工程升平、羊草集中式供水工程,安达市水务局应当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虽然三方于2017年1月10日对案涉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没有约定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因此,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安达市水务局主张权利,该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安达市水务局称需要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但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审计条款,且工程总价款经过了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水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绥化市农村饮水项目监理分部三方确认,如进行审计,除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外,还需支付相当数额的审计费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安达市水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安达市水务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安达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81,049.1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43元,由安达市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