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3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原告:***,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被告:***,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十一道街北兴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660214397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