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2民初1378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市广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八街东侧广源翠庭新苑D2-8#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广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