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执初字51号
异议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
委托代理人:孙亚光,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鑫。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员 张继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