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申27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庆华,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尚香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吴启龙
审判员  唐 皓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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