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执初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鑫,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存款,现已将欠款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宇
审判员 张继春
审判员 王尔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