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11389号
原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花园街。
被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尚香兰,职务经理。
被告***,男,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梦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