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终3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丛凤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光,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世杰
审判员  曲海涛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