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128197303033618,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二分场88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尚香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