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254号
原告哈尔滨兴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丛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力。
被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光,哈尔滨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兴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36号,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
人民陪审员  郭俊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