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05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刘新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四查。
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户冻结,并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随时享有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宇
审判员  李景会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