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金泉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25元,减半收取9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