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宏景天地******。
法定代表人:魏晨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哈仲裁字第065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黑龙江胜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7,517.31元。因被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8,11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宋 阳
审判员 景学武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