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7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里区红专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3栋1单元7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施工地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分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属于专属管辖。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