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砖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山河屏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阿吉镇阿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原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上诉人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山河屏蔽技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302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有纠纷,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其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在道里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交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南岗区,故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满婷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朝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