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华荣木业加工厂与某某、哈尔滨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3185号
原告:***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市南岗区,登记地***市香坊区朝阳镇前进村。
经营者:姜海波,男,1969年12月6日,汉族,住***市南岗区。
被告:***,男,住***市南岗区。
被告:***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夏文英,女,住***市南岗区。
被告:***华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夏文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与被告***、***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文英、***华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孟 焕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