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华荣木业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2628号
申请执行人:***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市香坊区。
经营者:姜海波。
被执行人:***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市香坊区,住所地***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峰。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市香坊区**木业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宜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3466.76元(含执行费6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翔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