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137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5187P。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
主要负责人:齐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29246A。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