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002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林,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