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753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智。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美燕